(一)若持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三年内积极主张权利,可通过书面催款函、短信等方式,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
(二)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在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时,要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并从该准备期限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若对方拒绝履行,从拒绝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三)当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时,如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