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款是关于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了救济程序。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它既有
司法程序的特点,又明显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征。其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引入了
行政复议程序。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
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