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以上法条规定,撤销婚姻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