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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表现是什么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其特征一般表现为:
⒈被他人邀约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
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主导作用;
⒊不能主持分赃或分赃较少。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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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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