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
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2、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1)人
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
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
商标转让合同。
(4)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
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
赔偿。如“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
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
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