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
证人、
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
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
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么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这种情况。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
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