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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有哪几种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么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这种情况。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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