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签订合同时有真实履行意愿且有一定履行能力,因客观原因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要保留能证明自身履行意愿和能力的证据,如业务规划、资金储备证明等,以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中因经营不善等违约,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提供还款计划、赔偿损失等,避免被误解为故意骗取财物。
(三)合同有瑕疵或履行中有小失误,要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问题扩大。
(四)因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产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解决,明确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上述不在认定范围内的情形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