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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9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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