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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⒈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⒉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⒋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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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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