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受欺诈、胁迫签字,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在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二)若对担保内容有重大误解,如担保金额、范围理解错误,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三)若能证明签字时无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主张担保合同不成立。同时,主张不知情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