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以下情形可以鉴定为六级伤残:
1、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到5趾畸形,功能丧失。
以下情形可以鉴定为七级伤残:
一足1到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
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
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
2、全身瘢痕面积≥40%;
1
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
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
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
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
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
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
9、一侧踝以下缺失;
2
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
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
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