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
土地确权边界出现
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
行政裁决。
2、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