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洗钱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为前提,仅针对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洗钱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有价证券、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满足客观方面的要求。
(3)主观方面需具备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所处理的财产属于上述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或收益,仍故意实施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此罪。
(4)洗钱罪的追诉标准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一般实施洗钱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洗钱数额巨大、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等;司法实践中,洗钱数额达20万元以上、多次洗钱、为犯罪集团洗钱等情形,通常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切勿参与任何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涉及资金往来时需核实来源,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触犯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