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遵守这些义务能减少开庭前被羁押的可能。
(二)关注是否存在会导致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如果司法机关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认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会变更为逮捕,进而在开庭前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