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另一方无法直接分割股权,但公司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该部分收益。
(二)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独资公司,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一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2.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的,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3.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