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之间的
追偿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有约定不可以转让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人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以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
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应当属于普通债权,只要没有不能转让的情形,追偿权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