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
产权的
继承房屋能买卖。
我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双方
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
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
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退还
购房款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