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管辖权积极冲突,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自行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要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例如不同地区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争议,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所属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遇到管辖权消极冲突,相关法院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需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后,受指定法院要依法受理案件。
(三)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有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