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一般应在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七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是指
跨市、县
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很多时候
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批捕。如此任意延长
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