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侵害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二,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
第三,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四,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
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此外,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
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