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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是否有效

夫妻离婚的时候可能房贷还没有还清,双方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这方面的争议,于是就在离婚之前约定了其中一方作为房屋贷款的主要还贷方,另一方是不承担相应的还贷义务,这样的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要实现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没有取得第三人(银行)的同意,夫妻俩之间的离婚协议对银行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须告知银行,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这样才能免除继续还贷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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