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
起诉前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
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
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
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
民法院
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