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可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据。
(二)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要保留好分居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物业证明等,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作为感情破裂依据。
(三)若不存在法定判离情形,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进行阐述,说明感情已无法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