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存在欠款我们认为应当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是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际
出资;第二是对合伙企业这个主体存在事实的欠款。
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我国《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
合伙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出资数额,当完成了实际出资额之后才承担
有限责任。如果未能及时足额完成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
违约责任,这是对合作伙伴的基本诚信要求。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则更多情况下按照一般
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认定,不管是交易中涉及的货款或者借款,都不足以认定为
侵权,除非有限合伙人故意大额挪用企业资产时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
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