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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股东欠伙企业款算侵权吗

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在欠款我们认为应当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是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际出资;第二是对合伙企业这个主体存在事实的欠款。
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出资数额,当完成了实际出资额之后才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未能及时足额完成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合作伙伴的基本诚信要求。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则更多情况下按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认定,不管是交易中涉及的货款或者借款,都不足以认定为侵权,除非有限合伙人故意大额挪用企业资产时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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