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向法院
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
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
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
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
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
保证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
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