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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进行严格审查有什么规定

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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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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