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是指第
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它是第
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
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
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
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
缓刑的,不得
撤销缓刑或者延长
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
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
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
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
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
检察院抗诉或者
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