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朋友
出车祸致其
伤残被判
赔偿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
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
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赔偿项目主要包含: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