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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王某称,7月21日,石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每月利息为25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石某用自己及家庭控制的全部财产作抵押,石某张庆利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石某未偿还王某借款本金。现要求石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5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要求石某张庆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石某口头辩称,对王某所诉事实无异议。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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