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
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
3、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