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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

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普信;
4、本罪在客观上表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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