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
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
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
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
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
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
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
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
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