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仲裁协议时,要确保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核心内容,缺任何一项仲裁协议都无效。
(二)可以在仲裁协议里对流程细节进行约定,比如仲裁庭组成方式,可选择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后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也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审理方式可选择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还能决定是否公开开庭;同时约定裁决作出的期限。
(三)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像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不能变更。
(四)若未详细约定流程细节,可直接适用选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五)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