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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1.在收养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综上,若符合以上收养条件及收养程序的,就可以收养孩子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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