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出现违约时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欠款五分之一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2.转让股权系第三人所有,只要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转让合同有效。
3.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不视为优先购买权已丧失。
4.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的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可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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