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尤其是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对于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等款物,要格外谨慎,任何挪用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在涉及公款使用时,要确保用途合法合规,避免因疏忽导致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