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方单位应收回发包的耕地。
2、虽然《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民弃耕抛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
承包方的三种法定义务,其中第(三)项义务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
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
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