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办理迁入手续。
2.《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不同省区对
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3.
离婚后户口分户,因婚姻变化、
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
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
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
结婚证》或
离婚证明(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