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若决定延期执行,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说明延期执行的原因和大致的延期时间。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要提供能证明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产权证明等,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等待法院审查。
(三)当一方当事人是公民且死亡时,其继承人应及时向法院表明自己参与诉讼的意愿,配合法院完成相关手续。
(四)若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相关人员要尽快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并及时告知法院。
(五)若出现法院认为应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请求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