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下列标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才
立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因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造成了20万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