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要清楚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经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财产仍不能偿债时,才对剩余债务担责。日常要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以便判断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自己在保证范围内担责,需做好随时履行保证责任的准备。
(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按一般保证担责。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