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犯罪时,法定
代表人本身没有违反
刑法就不承担
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并不在于该等人员是否作为“法定代表人”,而在于该等人员是否实质介入单位犯罪,并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
2、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首先,必须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
(2)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第三,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单位
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单纯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并当然导致其在单位犯罪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在单位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并不在于该等人员是否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等政府部门予以记载,而在于该等人员是否实质介入单位犯罪,并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若相关人员未实质介入单位犯罪,也未具体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则无论其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无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若相关人员实质介入了单位犯罪,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则即使其未在工商等政府部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
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