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观设计近似认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主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关键在于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判断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产品整体形态、主要设计特征的实质性差异、设计空间大小以及惯常设计的影响。
2.主要设计特征是产品易被观察的主导部分,其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时,不构成近似;若差异细微且未改变整体视觉效果,则构成近似。
3.判断过程中需排除功能性设计特征及现有设计中惯常设计部分的影响,仅针对具有区别性的设计特征进行判断。
4.解决措施和建议: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应注重主要设计特征的独特性,避免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过于近似。同时,对设计空间和惯常设计进行充分研究,突出具有区别性的设计特征。在遭遇近似认定纠纷时,要准确界定主要设计特征和惯常设计部分,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