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要是把犯罪嫌疑人给逮捕了,那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都不能超过两个月。
要是案情特别复杂,到了期限还没办法结束的案子,能经过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把期限再延长一个月。
像那些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子,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子,以及到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子,再有那种犯罪涉及面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子等等这些情况,要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就可以把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前面说的那些规定把期限延长完了,还是不能侦查结束的话,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接着再延长两个月。
另外,如果又发现了其他重要罪行,那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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