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结伙抢劫案件中的参与者,要清晰认识自身在犯罪中的角色。如果是从犯,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犯罪人要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这些情节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对于受害者,在遭遇结伙抢劫时,要尽量保持冷静,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记住犯罪人的特征、作案工具等信息,为后续的司法调查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