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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安徽舒城一男子在明知对方系精神病患者,引诱该未成年女生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近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舒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束某三年有期徒刑

  6月份,被告人束某结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并知晓徐某某系精神病患者。同年8月3日至5日间,束某将徐某某带至自己的租住房内,引诱徐某某多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8月6日,徐某某近亲属得知徐某某与束某已发生性关系,遂报案并将其扭送至舒城县公安局。后经精神鉴定为:徐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束某辩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属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束某虽然当庭翻供,但其先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一致,足以认定其强奸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束某系被被害人近亲属扭送至公安机关,且当庭又翻供,拒不认罪。因此,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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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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