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拘留后提出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上述规定可见,是否暂缓执行由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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