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追根溯源,不正当竞争是从传统的
民事侵权制度发展而来,这一概念大约是1850年最早在法国出现的,但其并未做专门立法,而是适用《法国
民法典》第1382条(
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形成一套司法实践作法延续至今。德国拒绝将
侵权责任应用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于是在1986年德国率先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随之,欧洲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与
知识产权并没有联系,将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媒介是《巴黎公约》,它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发展产生了很大作用,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上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