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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收到法院通知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收到法院通知书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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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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