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一公积金缴存情况:
(1)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无锡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内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无锡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8、原商业性贷款转贷时本金余额必须≤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