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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嘱赠与公证

遗嘱赠与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1、法定撤销事由主要有:

(1)赠与附义务,而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接受和占有即失去法律依据,即便赠与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转移给受赠人,撤销权人仍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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