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里,羁押的期限会因为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具体情况而不一样。
要是案情特别复杂,到了规定期限还不能结束的案子,能经过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把期限再延长一个月。
要是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省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接着再延长两个月。
要是可能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也能再延长两个月。
像那些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子,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子,到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子,以及犯罪涉及的范围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子,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到了还不能侦查完的,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就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不过,不管怎么延长,羁押期限的总和可不能超过法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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